各处(部、室)、教学教辅单位、群团组织: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按照税务部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费用支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实行分类管理
本文所指劳务费,是指学校开展各项工作支付给外单位个人或本校学生等劳务费用。根据我省上级部门有关劳务费分类界定和我校工作实际,学校将劳务费分为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专家讲课费、兼职授课教师课时费和本校学生劳务费等五类,支出按照相应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二、执行核定标准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委厅机关专家劳务费用开支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教办通[2022]20号)、《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7]7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湘财行[2018]20号)、《海燕策略研究网址查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湖南工院院字[2023]30号)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五类劳务费用的执行标准具体如下。
1.专家评审费标准。
(1)由学校自主组织,面向本校师生开展各类评审活动发放的专家评审费,按如下标准执行:封闭式评审时间不超过3小时(含)的,按400元/人标准执行;超过3个小时的,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增加50元/人;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1小时增加100元/人。非封闭式评审一天内完成工作的800元/人,一天以上完成工作的从第二天起按此标准的50%执行。评审组组长增加100元/天。直接为上述工作服务的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非正常上班时间、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日非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按半天计算),折合后可按200元/天的标准计发劳务费用。
网络评审参照上述标准按工作量折合后计发。
(2)受上级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由学校组织开展的省级评审活动,以及学校高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省职改办、省教育厅职改办授权开展,纳入此类执行)发放的专家评审费,对于会议和现场考察评审,专家评审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4000元/人/天,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人/天,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12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不超过800元/人/天。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相当资质人员视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1200元/人/天。评审时间(即会议或考察时间)不超过半天的,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1天内评审时长超过8小时的,标准可适当上浮,最高上浮50%。对于通讯评审,专家评审费原则上按次计算,单次一般不高于上述一天标准的50%。
上述会议评审是指通过现场或网络会议的形式开展的评审。现场考察评审是指通过现场访谈、实地勘察等形式开展的评审。通讯评审是指以信函、邮件、网络等方式开展的评审。
2.专家咨询费标准。时间不超过3小时(含)的,按400元/人的标准计发。超过3个小时的,按100元/(人.时)的标准增加。其中: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3.专家讲课费标准。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讲课费发放的其他具体事项按湘财行〔2018〕20号执行。
4.兼职授课教师课时费。按照《海燕策略研究网址查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湖南工院院字[2023]30号)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5.本校学生发放劳务费标准。参照《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学生协助工作为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工作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工作,按320元/(人.月)的标准计发;学生协助工作为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工作即完成任务的,按12元/(人.时)的标准计发。学生协助工作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平均工时不低于 20 小时、不超过 40 小时为标准。志愿者参与或协助的有关活动,不得发放劳务费。
三、规范报账资料
1.专家评审费。(1)专家劳务费(评审费)发放表原件(附件1);(2)经审批通过的方案或安排表(包括工作内容、参与人员、时间安排);(3)现场评审提供专家签到表,网络评审的提供评审任务交接的截图材料;(4)劳务费增值税发票原件。
2.专家咨询费。(1)专家劳务费(咨询费)发放表原件(附件2);(2)经审批通过的方案或安排表(包括工作内容、参与人员、时间安排);(3)咨询任务交接的截图材料;(4)劳务费增值税发票原件。
3.专家讲课费。(1)专家劳务费(讲课费)发放表原件(附件3);(2)经审批通过的方案或安排表(包括工作内容、参与人员、时间安排);(3)专家签到表和学员签到表;(4)专家资质相关证明材料(如职称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等);(5)劳务费增值税发票原件。
4.兼职授课教师课时费。(1)兼职教师工作量发放表原件(附件4);(2)劳务费增值税发票原件。
5.本校学生发放劳务费。(1)劳务费(本校学生)发放表原件(附件5);(2)经审批通过的方案或安排表(包括工作内容、参与人员、时间安排);(3)学生证或学生校园卡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四、代开劳务费发票流程
除学生劳务费外,个人劳务费单次发放金额超过500元以上(不含),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流程见附件7)。
五、有关要求
1.根据省委、省政府实行一般性支出预决算双控要求,各部门、学院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精简评审项目,严格控制评审专家规模和评审天数,确保劳务开支真实合规,业务工作精简高效,不得突破年度预算额度。
2.学校聘请外教发放劳务费,有关标准按协议内容执行,报账时提供劳务费(外教人员)发放表(附件6),其他材料参照本文件兼职授课教师课时费的要求办理。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评审费和专家咨询费,专家讲课费发放对象范围按湘财行〔2018〕20号文件执行。
4.按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向社会力量购买评审类服务的,有关评审劳务费按照购买合同约定支付,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5.本文件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学校财务处对劳务费审批手续不齐全,擅自发放或者超范围、超标准、超预算发放专家劳务费的,一律不予报销。
6.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若有新的变化,从其规定。
附件:
1.专家劳务费(评审费)发放表;
2.专家劳务费(咨询费)发放表;
3.专家劳务费(讲课费)发放表;
4.XX学期XX学院兼职教师劳务费发放表;
5.劳务费(本校学生)发放表;
6.劳务费(外教人员)发放表
7.自然人代开个人增值税发票的操作流程及业务提示。
海燕策略研究网址查询
2024年12月26日